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失信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于一次失信的,限制进场一年;对于两次失信的,限制进场三年;对于三次失信的,限制进场五年。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