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