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二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