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二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百分之五。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