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民营经济组织引进本市民营经济发展所需的省外院士等有关人才,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本市实际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