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管理人才和民营企业家的培养,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组织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技术等培训;组织民营企业家赴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进修,并予以一定的培训、进修费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