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