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