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