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对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