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对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