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