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