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