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综合利用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