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