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四章 秩序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在风景区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摊点,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经营服务项目、食品加工,以及燃料和包装物的使用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风景区的安全、环保、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