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网设施,采取河道清淤、河面清污、生态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内秦淮河水质。风景区水域内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关闭、拆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