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风景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或者在岸坡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二)向水体排放污水;

(三)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

(四)捕捞鱼虾;

(五)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