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风景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或者在岸坡堆放垃圾等废弃物;(二)向水体排放污水;(三)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四)捕捞鱼虾;(五)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