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已废止对风景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风景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发掘、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培养传承人,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展示、展演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