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事先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