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一)损坏道路及交通设施;(二)占用道路放置与道路交通设施无关的物体;(三)在道路交通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四)在车行道乞讨以及兜售、散发物品;(五)占用、损毁人行道;(六)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