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批准设置横跨城市道路的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六米;在沿街建筑物上或者利用行道树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五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