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的,应当将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