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非法手段骗取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