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节 协议出让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使用者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用地报告、项目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土地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等材料;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同时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用地审查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出让合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