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节 协议出让第四十条已废止下列土地,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二)市人民政府急需或者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四)存量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或者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后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并转为出让的土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