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节 拍卖出让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二)主持人宣布拍卖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三)竞买人竞价;(四)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