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节 拍卖出让第三十条已废止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活动实施前至少20日,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人的名称、地址;(二)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和设计要求;(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四)竞买人获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方法;(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截止时间;(六)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七)拍卖时间、地点;(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