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废止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较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采购工作人员,或者配备的采购工作人员不具备任职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四)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五)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