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废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未按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者拖延、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三)对供应商的质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四)未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的;

(五)未按规定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的;

(六)违反有关优先采购产品或者采购进口产品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八)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内容,或者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九)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检查或者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