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集中采购机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集中采购任务完成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实际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五)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六)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