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采购人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文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