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节 实施采购第三十五条已废止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政府采购文件。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政府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