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以一致抬高投标报价、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以及先内定中标者再参加投标及其他恶意串通手段参与投标。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