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道的养护应当符合乡道工程的技术等级要求和质量标准。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乡道养护合同,采取个人承包或者其他形式,实行专人专段养护,保持乡道完好和畅通。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