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乡道的养护应当符合乡道工程的技术等级要求和质量标准。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乡道养护合同,采取个人承包或者其他形式,实行专人专段养护,保持乡道完好和畅通。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