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助、补助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助、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获得相关补贴、资助、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