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章 见习规范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