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第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加强对见习政策的宣传,将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