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居民会议第六条已修改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五)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七)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