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