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六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从居办经济实体的收入中提取,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不得乱摊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