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3 居民委员会Article 16Amended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从居办经济实体的收入中提取,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不得乱摊派。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