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及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化学制纸浆、印染、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的上述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搬迁;在建的上述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