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和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对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