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置。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的,处置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