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处理、运输和贮存,并建立放射性废物台账和档案。贮存放射性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施全程监控。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