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处理、运输和贮存,并建立放射性废物台账和档案。

贮存放射性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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