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

(三)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