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和设备;(二)擅自新建建(构)筑物;(三)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四)擅自挖渠、取水和截水;(五)侵占土地和水域;(六)堆放、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染物;(七)在排水区域设置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