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费等相关费用。自治县用水实行计量、定额、分类收费和用水阶梯价格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